近日,天津住建委官網發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關于明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聯手發布通知,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提出進一步要求。
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配合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事務服務中心對新建商品房項目實施預售資金監管。
二、意向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與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新區住建中心實現聯網及數據信息共享,經相關系統測試合格后,與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新區住建中心簽訂《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方可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建立通知書》開立監管賬戶。
監管賬戶的性質為專用賬戶,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標準地名證書證載的標準地名及樓號組成,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應當與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名稱一致。監管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名稱應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標準地名證書證載的標準地名組成。
四、監管賬戶開戶行應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監管賬戶后、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簽訂《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明確三方權利義務關系。
五、各商業銀行在發放新建商品房購房貸款時,應當將購房貸款發放到該套房屋對應的監管賬戶中,并在附言中按頂格半角的格式規范填寫商品房合同號。各監管賬戶開戶行應當核對相關信息無誤后,根據商品房合同號將購房貸款存入監管賬戶,組合貸款作為一筆進賬。
六、監管賬戶開戶行根據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同意撥付的證明和傳輸的電子信息,核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劃款憑證,將核準使用資金撥付給收款單位。
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撥付應當通過銀行柜臺操作,并統一使用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劃款憑證(見附件),該劃款憑證由商業銀行自行印制。
七、監管賬戶開戶行根據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出具的解除監管通知,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解除監管,并督促其及時按規定辦理該監管賬戶的銷戶手續。
八、監管賬戶的銀行實際余額與監管系統余額不符時,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配合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新區住建中心查找原因,及時糾正誤差情況。
九、各商業銀行應當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審慎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保函業務。對于已憑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額度資金監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的,監管銀行應當在收到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出具的索賠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將索賠資金存入監管賬戶,不能以任何理由對抗索賠。監管銀行可向出具保函的商業銀行進行追償。
十、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妒袊练抗芫秩嗣胥y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關于重新明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6〕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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